辽宁卫健委发布重要提醒,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251


辽宁卫健委发布重要提醒通知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六版)》,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各类重点场所,包括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托育机构、学校、监狱、企业(含公共场所)、交通枢纽、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旅游景点等。

二、重点防控措施1.人员管理


- 实行非必要不入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重点场所。


- 加强入场人员体温监测,并查验健康码(绿码)。


- 加强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医。


- 加强重点场所清洁消毒,对重点部位定期进行消毒。
2.环境管理


- 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 定期对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包括地面、物品表面、门把手等。


- 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供人员进入时进行手部消毒。


- 定期进行环境采样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污染情况。
3.医疗管理


- 设有发热哨点,对发热人员及时进行筛查和处理。


- 备有应急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及时转运疑似和确诊病例。


- 对重点场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健康教育培训。
4.应急处置


-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职责和处置流程。


- 配备必要的隔离设施,及时隔离疑似和确诊病例。


- 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疫情情况,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效果到位。重点场所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指南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适时调整,请各地及时关注更新。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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