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社局提醒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75


01.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应付工资外,还需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02.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处以罚款。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工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3. 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
*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4. 非法使用童工
*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劳动,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工作。
05.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违法延长劳动时间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07. 违法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劳动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可能对本人及胎儿健康有害的工作。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不适合哺乳期妇女从事的工作。
08. 违法组织出境就业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出境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出境就业管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出境就业许可证,方可组织劳动者出境就业。
9.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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